民辦高校對出資人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回報的比例過高,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處罰
行政權力名稱 |
民辦高校對出資人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回報的比例過高,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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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主體 |
四川省教育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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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權力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國務院第399號令 第4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責令停止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出資人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回報的比例過高,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教育部第25號令 第4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民辦教育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宏觀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民辦教育工作。對民辦高校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6)、民辦高校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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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種類 |
其他行政處罰 1、 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 2、責令停止招生 3、吊銷辦學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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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標準 |
情節較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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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省教育廳責令改正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 |
情節較重 |
由省教育廳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責令停止招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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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嚴重 |
由省教育廳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吊銷辦學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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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 維權渠道 |
對實施主體作出的該行為不服: 1. 在60日內依法向省政府行政復議機關或教育部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者在3個月內依法向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 按照信訪條例,依法信訪。 3. 依據《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向省政府法制辦投訴。 4、其他法定救濟渠道(須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