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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社會組織與個人擅自舉辦民辦高等學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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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權力名稱

對社會組織與個人擅自舉辦民辦高等學校處罰

實施主體

四川省教育廳

行政權力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主席令第80

64條社會組織和個人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的民辦學校條件的,可以補辦審批手續;逾期仍達不到辦學條件的,責令停止辦學,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教育部第25號令

4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民辦教育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宏觀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民辦教育工作。對民辦高校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6)、民辦高校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

處罰種類

1、警告       2、其他行政處罰(責令停止招生)

3、停止辦學

自由裁量標準

對社會組織和個人擅自舉辦高等學校,具備辦學條件,達到設置標準,符合當地教育發展需要的

由省教育廳責令限期(15日)改正并停止招生,予以警告,責成舉辦者提出辦學許可申請

對社會組織和個人擅自舉辦高等學校,具備基本辦學條件,符合當地教育發展需要的

由省教育廳責令限期改正并停止招生;在規定的籌設期內達到設置標準的,責成舉辦者提出辦學籌設許可申請

對社會組織和個人擅自舉辦高等學校,在規定籌設期內仍達不到基本辦學條件

由省教育廳責令停止辦學,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相對人

維權渠道

對實施主體作出的該行為不服:

1. 60日內依法向省政府行政復議機關或教育部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者在3個月內依法向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 按照信訪條例,依法信訪。

3. 依據《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向省政府法制辦投訴。

4、其他法定救濟渠道(須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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